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食品餐飲
315說法:食品經營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后果很嚴重
來源:互聯網 作者:趙紅 時間:2020-03-12
一年一度的315來臨之際,日前又爆出一起成都某中學被曝重大校園食品安全問題事件,直逼家長底線。
所以今天我們來討論下食品企業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法律責任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相當于食品的出生年齡,合格證相當于食品的身份證,修改食品的出生日期或生存期限的虛假行為欺騙消費者,觸碰了社會的底線。
有些食品生產企業,為了人為地將食品保質期限延長,或是為了給消費者以食品新鮮剛生產的良好印象,有意識地將食品在工廠庫存的時間抹去,生產日期直接打印成扣除庫存時間的“出廠日期”;甚至有的還打印成扣除了運輸途中、分銷批發等周轉時間的“上柜日期”。以致市場上不時出現走在時間前面的“早產”食品、一些銷售商的貨柜上出現像是“空運”而來剛剛生產的食品的“怪現象”。
筆者曾經在某大型超市親眼見到商家將已經保存很久的腌制品在銷售時標注銷售當天的生產日期,這明顯是不合法的。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作為強制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生產日期(制造日期)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食品在出廠裝在容器的那一刻就要標注生產日期。
食品經營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不要以為僅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交一些罰款就沒事了,更嚴重的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行為,那么食品經營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行政責任——最低罰款5萬
有上述行為的經營者,一旦被查出,需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相較于之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關于本行為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提高了針對該行為的處罰力度,盡管《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沒有被廢止仍處在有效期,但是從法律制定的層級和新舊來說,目前大部分市場監管部門已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處罰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違法行為, 即最低罰款5萬元。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民事責任-賠償價款10倍、職業打假人也是食品領域消費者
如果上述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食品沒有被召回,只要消費者在公開渠道合法購買了該批次產品,可以依法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民事賠償,適用賠償價款10倍或損失3倍的法律條款。
出于對食品安全零容忍的監管態度,目前司法判例中也把職業打假人列入一般消費者的范圍內,北京三中院近日改判認為:“消費者是相對于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法律并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其合法權益就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保護” ,該法院支持了職業打假人針對被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行為十倍價款100萬元的賠償。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三、刑事責任
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構成食品刑事犯罪的,分為以下不同情形:
1、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如果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產品被查處后,經有關機關鑒定為不合格產品,則構成本罪。
具體案例:昌敬森、張愛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平中刑終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如果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產品被查處后,產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構成本罪。本罪是危險犯。本罪行為人除了必須有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以外,客觀上還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食品安全是關系著大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牽動著億萬老百姓的心。不管什么時候,都是老百姓關心的頭等大事。日前某老字號因為回收過期蜂蜜、涉嫌更改生產日期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罰款1400萬,也被國家市場監督總局撤銷了“國家質量獎”稱號。這個事件給食品經營者敲響了警鐘,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食品安全是一項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食品安全警鐘長鳴。
文章內容為作者觀點,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