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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3-10
關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3〕397號
中國飲料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建議對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飲料產品豁免標示食品營養標簽的函》(中飲協〔2013〕34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對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7條款“包裝總表面積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的食品”執行,免于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2013年5月15日
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3〕367號
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對嬰幼兒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的請示》(中乳協〔2013〕0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65號)和原衛生部2011年第25號公告分別規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種的,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標注其菌種名稱,企業可同時在預包裝食品上標注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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