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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企業有哪些常見的員工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劉藝 時間:2019-11-15
廣州化妝品法律顧問律師團隊經過研究發現,為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生產銷售市場,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從化妝品企業資格的取得、生產到銷售化妝品整個運營過程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妝品企業在經營中需遵守更嚴格的要求,相應的勞動人事法律風險也愈加增多。廣州化妝品法律顧問律師團隊將化妝品企業的勞動人事法律風險具體歸納為以下幾方面:招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安全生產培訓和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法律風險。
一、 招聘員工的法律風險
1、招聘員工被提供虛假信息不符合企業用工要求且需對其他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如:勞動者隱瞞尚未解除或終止與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與前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協議、未持有健康證或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工作崗位的應聘者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傳染病等信息。
2、招聘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未辦理就業證導致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需支付遣送回國全部費用的法律風險。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未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1、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承擔雙倍工資和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此案中因用人單位自用工開始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6753.14元。【詳見廣州市婕芳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唐鶯勞動爭議案】
2、試用期期限和錄用條件約定不明確,試用期開除勞動者被判定為違法解除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3、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4、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條款約定不當導致人才流失、商業秘密泄露、企業運營成本加大,競業禁止時間超過2年、未約定合理補償條款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法律風險。
5、沒有簽訂培訓協議對培訓結束后的勞動者服務期限和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責任沒有進行明確合理的約定企業將面臨勞動權益受損的法律風險。
6、勞動合同期間(包括試用期)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7、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風險。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原則,即在勞動過程發生的職業傷害,無論企業有無過錯,受害者均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企業即使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也應當對受害者承擔補償責任。此案中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故法院判定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1441.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9126.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9695元、醫療費473.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7451.38元、護理費824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156727.78元。【詳見代廣保訴廣州市匯合顏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
8、未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風險。在此期間勞動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企業按照規定標準予以支付,影響勞動者連續參保年限、導致其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損失部分由企業按規定標準予以支付的法律風險。
9、未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風險。企業應當按照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給勞動者的法律風險。
三、未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法律風險
1、化妝品企業作為生產化學物質產品的工廠,法律對其生產安全培訓方面有各項要求,化妝品企業違反生產安全規定面臨行政部門處罰、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此案中因員工安全意識淡薄,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導致重大火災發生,損失金額不可估量,員工與法定代表人被判重大責任事故罪,賠償財產損失256.7523萬元。【詳見陳文兵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
2、化妝品生產過程有嚴格的生產工藝規定,化妝品企業直接負責化妝品生產崗位的勞動者應經過嚴格的培訓再上崗,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面臨吊銷許可執照的法律風險。
四、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被視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提出離職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此案件中勞動者提起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勞動者接受經濟補償金后法院仍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未達成一致,不能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詳見黃彩嫦、深圳寶安區觀瀾日廣電子廠、日廣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化妝品企業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3、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化妝品企業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侵害了勞動者享有失業保險待遇、再就業的權利等合法權益,企業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送達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風險。化妝品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除名或員工不辭而別等情況下未安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企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案中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無故曠工但未能提供其多次催告勞動者返回崗位的通知已送達勞動者的證據,故在訴訟中承擔了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詳見廣州瓷妝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張丹勞動爭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