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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
復函是指用于行政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信件。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為發函機關對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釋,作為對某件事的證據材料,或者提出對某件事的處理意見。這些復函批復雖然法律效力較低,但在某些食品藥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定勝負的關鍵作用。 即日起,食藥法苑每日推送一個食品或藥品復函,其中有些復函大家很難找到,我們已經給大家做了歸納,敬請期待!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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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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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食品菌落總數不符合標準的定性處理
2015年3月份,黑龍江省某市食品藥品監管稽查人員對轄區市場上流通的一種保健食品進行抽檢,經檢驗機構檢驗,結論為該樣品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標準。根據這一檢驗結論,稽查人員對經營菌落總數不符合標準的食品行為如何處理產生了分歧: 有人認為,保健食品屬預包裝食品,菌落總數超標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定性,屬于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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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菌落總數超標到底如何處理
近一段時間以來,對食品中菌落總數檢測超標的情形該如何查處,在監管人員中產生了很大的爭論。 有觀點認為此種情況違反了《食品安全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進行處罰。例如,上海市食藥監局于2016年3月1日答復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時稱監督抽檢發現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包括盒飯和桶飯)中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集體用餐配送膳食》(DB31 2023-2014)的,違反條款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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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因菌落總數不合格,食品企業起訴市監局,結...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7)蘇01行終9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味美思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茸北鎮茸樹路16號。 法定代表人王益利,上海味美思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庭吉,男,1963年9月23日生,漢族,上海味美思調味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現住上海市松江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蘇省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