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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分析
來源:互聯網 作者:律平生 趙元同 時間:2020-03-10
案例分享
2019年9月,加入罌粟殼售賣鹵肉的劉某被藥監局抓獲。經過檢測,不僅是鹵肉里,干料包、鹵湯里都有罌粟殼。11月21日上午,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劉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司法實踐中,根據行為的特征具體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司法解釋規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三、構成本罪同時構成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律師總結
俗語云“民以食為天”。本案中,劉某在鹵肉里、干料包、鹵湯里都加入罌粟殼,已經構成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完全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原創 律平生 趙元同 2019-11-23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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