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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食品生產企業刑事犯罪法律風險警示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15
期接觸到有關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當中,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李選輝建議餐飲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管理規范上能引起足夠重視,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即:食品添加劑必須按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執行。不允許添加的禁止添加,可以添加的應按國家或行業標準嚴格執行。否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將由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處以刑事處罰。
■刑事案例一
深圳某連鎖店銷售的包子涉嫌添加泡大粉,且超標,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例二
附:1.《面館發生食物中毒事件28名食客送醫院救治,其中2人收治ICU》
罪魁禍首“亞硝酸鹽鈉”存在于面條、殘余面湯、散裝鹽、火腿腸、豬頭肉、面粉、味精、面筋劑等。涉事店鋪老板被刑拘。
■亞硝酸鹽
亞硝酸鹽,一類無機化合物的總稱。主要指亞硝酸鈉,亞硝酸鈉為白色至淡黃色粉末或顆粒狀,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并在工業、建筑業中廣為使用,肉類制品中也允許作為發色劑限量使用。由亞硝酸鹽引起食物中毒的幾率較高。食入0.3~0.5克的亞硝酸鹽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刑事案例三《廣州8歲女童吃餃子2小時后暈倒 已有5人中招》
報道:多名市民近日食用同一間店鋪的餃子后險些送命,醫院診斷為亞硝酸鹽中毒。警方已介入調查,初步懷疑涉事店鋪為了保鮮,在食物中添加了過量亞硝酸鹽。涉事店鋪老板和配料師傅被刑拘
■罪魁禍首:“亞硝酸鹽鈉”
■刑事案例四《惠州6家“毒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和面時使用禁用添加劑》
和面時添加嚴禁使用的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對人體有害的添加劑。這些店日常銷售的饅頭和包子,和面時都添加了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禁用食品添加劑。博羅警方昨日證實了這一消息,龍溪派出所拘留6名涉嫌使用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等禁用添加劑的饅頭店老板。
■罪魁禍首:“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俗稱“明礬”
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俗稱“明礬”,曾廣泛用于膨化食品和小麥粉發酵食品,其在面制品制作過程中起到蓬松面食的作用。人體攝入過量的鋁,會損傷大腦、影響骨骼發育等,對身體抵抗力較弱的老人、兒童和孕婦危害更大。2014年7月1日起,國家已命令在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
■刑法罪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讀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法律風險提示: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俗稱“明礬”其中,明礬2014年7月1日起,國家已命令在小麥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各店食品安全管理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法》、《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慎用亞硝酸鹽、亞硝酸鹽鈉等食品添加劑,以預防刑事法律風險。(來源: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管理意見:在采購生產銷售管理各環節應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購索證和臺帳制度。做好食品初加工、貯藏和供應等食品加工過程的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應從合格供應廠商名錄中挑選廠商采購,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配方、保質期和食用方法等標識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產產品。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每年一次送員工到衛生防疫站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才能從事本公司的生產操作,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從事加工、服務工作。明確內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來源: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事務所主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本罪違反的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主要是違反《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來源:作者李選輝 中弘信法律圈 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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