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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不得不防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2-05
“侵犯知識產權”并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而是一類犯罪的總稱。其項下主要罪名有: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一長串拗口的罪名,看起來很嚴厲,實際確實也很嚴厲,這是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豎起的最后也是最嚴格的屏障。
別看罪名這么復雜、拗口,總結起來有這樣幾點特征:一是商標、專利、著作權均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是對知識產權項下的具體權利的分類保護。二是犯罪形式,主要有兩種——生產和銷售,以“注冊商標”為例,假冒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制造、銷售假冒標識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銷售有假冒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也可以構成犯罪,從源頭、上游、下游規制了對注冊商標的刑事法律保護。三是入罪有門檻,并非所有假冒、銷售的行為均會構成犯罪,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護航,同時,民事、行政手段是處理這類問題的更常用的方式,此處所說的入罪門檻主要是根據銷售、經營所得數額衡量的,當數值達到一定高度時,即可介入刑事法律。
只有制造、銷售的行為才會構成犯罪嗎?當然不是。除了制造、銷售能構成犯罪外,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所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包裝材料、技術幫助等,都可以共同犯罪。在網絡侵權事件愈益頻發的當下,為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也可能是“幫兇”,構成共同犯罪。
還需要注意的是: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并非是民營企業專屬的犯罪類型,個人也是觸犯此類犯罪的高頻主體。許多經營者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從事加工、制造行業,在法律意識淡薄、追求高額利潤等原因的驅使下,走上“仿制”的道路,將自身置于刑事法律風險下。
在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中,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最常見的類型之一。關于該罪,法條如是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就法律條文來看,會產生如下問題,同時,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筆者將一一作出回應:
什么是注冊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注冊商標根據法條規定,主要規范的是商品商標的假冒行為。
如何認定“同一種商品”?——名稱相同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使用”是如何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
立案標準?——在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如果情節達到特別嚴重,基準刑會上一個等級。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即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當犯罪主體不同時,又有著不同的標準。
雖然單位犯罪數額標準相較于個人,要求更高,實踐中,這些數額很容易達到。在刑事法律中,對該項犯罪數額的認定并不會區分利潤與經營額,一是利潤時常難以確定;二是定罪量刑并不以行為主體盈利為標準,否則,會降低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力度,也是對知識產權法益的一種附了更高條件的保護。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眾多假冒商標類犯罪的案件中,存在著數罪并罰的情形。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時常一同出現,在既有假冒行為又有銷售行為的案件中,會出現一罪還是數罪的爭議。
當同一行為主體在某種商品上使用假冒的注冊商標,同時又銷售該商品時,是觸犯一罪還是數罪?行為人生產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又銷售該種商品的,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因為這里的生產、銷售行為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的實際內容。若是銷售的商品系他人假冒,而本人知情的話,這種情況將會涉及到數罪并罰。
還有一種競合的情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屬于偽劣商品的,這時又該如何定罪?根據刑法想象競合犯罪時的處理原則,應當從一重罪論處,不數罪并罰。意即在某一情況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罰更重,還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刑罰更重,司法會選擇刑罰更重的罪名予以追究責任。
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實踐中的運用產生的問題遠不止本文列及的,千變萬化的實際情況不能一一詳盡,但萬變不離其宗,一切都是在法律規定下的運用。
來源:張明軒 四川永靖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