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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企業(yè)如何規(guī)避廣告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朱明利、劉藝 時間:2019-11-25
2017年《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被廢止將化妝品廣告行業(yè)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但并不代表化妝品廣告主就能夠為所欲為,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式施行,一經施行便被稱為“史上最嚴”,對許多廣告營銷中的廣告語做了禁止使用,還規(guī)定化妝品廣告不能虛假夸大化妝品的名稱、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不得宣傳醫(yī)療作用,亦不能使用醫(yī)療術語等。此外,化妝品廣告還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的相關規(guī)定。化妝品企業(yè)在廣告營銷的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廣告用語不規(guī)范、產品功能信息不清楚明白、引用數據未標明出處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
在廣告效果和法律風險之間進行平衡,化妝品廣告主可以這樣做:
1、不可以用絕對化聲稱。絕對化聲稱,是對產品的絕對化描述、斷言或保證,包括對產品的功能、質量、銷量、知名度等的絕對化聲稱,都不可以用。《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需要注意兩個重要的例外:一,如果是聲稱產品在本公司范圍內為最佳,通常不會有問題;二,如果是聲稱產品正處于追求最佳的過程中,則通常不會問題,例如,聲稱產品“追求極致舒適”。
2、嚴格使用比較化聲稱。比較化聲稱,是通過與競爭對手的比較,強調自己產品(或服務)的優(yōu)點。然而在廣告中比較競爭對手的產品,可能會構成誹謗或不正當競爭,《廣告法》的規(guī)定有,“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上述規(guī)定均沒有禁止比較廣告和比較化聲稱,而是對之提出了限制。實踐中,工商局和法院已經處罰了很多使用了比較化聲稱的廣告(其中一些是虛假廣告),針對競爭對手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注意,即使你的廣告在作比較時沒有指名道姓地針對某個競爭對手,但只要工商局認為,消費者很容易就會想到你是在和某一個(群)競爭對手比較的話,這種比較仍然會不被允許。
使用比較手法但也能規(guī)避風險的方案是:經營者不將自己的產品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比較,而是寬泛地與某類通用物品比較。例如,將香水產品與花朵香比較,稱其比玫瑰花香更誘人。采用這種比較化聲稱,通常可避免觸犯上述關于比較廣告的規(guī)定,被查處和挑戰(zhàn)的風險通常較低;但不排除工商局仍然要求經營者提供支持文件以證明廣告所聲稱的產品功能的可能。
被告在涉案產品的外包裝廣告中記載“加速細胞新生”、“增強肌膚抵御能力”、“激發(fā)膠原蛋白合成”等字樣,涉案產品不屬于特殊用途化妝品,產品標注“防曬”功效,違反了《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促進細胞活力再生”屬于療效性宣傳,違反了《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上述行為足以使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產生誤解,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原告要求涉案產品的生產者被告退回貨款并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的請求,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涉案產品的生產者被告應退回貨款5600元并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16800元。【孫某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海南某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
對于產品功能性信息如何做到既吸引眼球又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
《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關于功能性聲稱,首要原則是“清楚明白”,其次要求化妝品廣告主必須能夠“清楚明白”地解釋為什么產品確實具有廣告語所聲稱的功能。例如,某美白產品聲稱能夠“一天祛除黑色素”,按照工商局的要求,經營者可能需要證明:為什么能夠一天祛除黑色素,怎么祛除黑色素。因此,需要化妝品廣告主在發(fā)布廣告前應準備好大量的支持文件來證明,包括實驗室數據和圖表、第三方檢測報告、甚至專家的學術文章等等。
原告許某在朋友圈中發(fā)布有夸大宣傳內容的微信廣告:“7天改變數據,15天平背、平胃、平腹,1個月改變身材,3個月纖腰、提臀、豐胸、美胸,12個月打造自身三圍黃金骨骼比例,3年達到脫掉魔鬼身材,六十歲回歸少婦般的身材”,據查此微信內容是她轉發(fā)的,但非她本人制作,其余所引用數據有無出處、有無科學依據一概不知。被告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原告作出工商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000元。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被告向諸暨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諸暨市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告能夠對該微信廣告內容進行核對審查,決定是否向朋友圈推送,但為推銷自己的商品目的卻將該未明數據出處、未能提供相應科學依據的產品宣傳內容繼續(xù)向朋友圈推送,其行為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所指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后下達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罰款10000元。【許某與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廣告使用數據、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要使用數字的,必須提供數字的來源、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等文件支持。廣告法要求的“表明出處”,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數據、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等內容是第三方提供的情況下,表明出處必然會引用第三方名義。為降低風險,將數字化聲稱調整為其他聲稱是常見辦法,例如,可以將“全天不干燥”換成“保持舒適”,這樣就把數字化聲稱轉化為普通描述,風險可以顯著降低;或在發(fā)布廣告前獲得第三方的授權,表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標明出處不僅有利于防范法律風險,更能給消費者權威感。
化妝品廣告受多方法律限制在多數情況下化妝品企業(yè)都沒能意識到廣告里的法律風險,法律規(guī)定認識不全面不深入導致化妝品企業(yè)陷入行政處罰、爭議訴訟中,運營成本嚴重加大。故最有效的防范措便是早日聘請優(yōu)秀專業(yè)的律師在廣告發(fā)布前進行為其審核,防范法律風險,為化妝品企業(yè)的廣告營銷、經營發(fā)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