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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廣州微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澤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1-02-05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廣州微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伊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代理委托人與被告廣州澤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諾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幫助委托人獲得案件勝訴。
被告于2017年9月與原告訂立《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推薦機構會員推薦有限公司進入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協議書》,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擔任原告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推薦人。被告承諾若原告申請掛牌不成功,被告在兩個工作日內退還推薦服務費50000元。后因原告未能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原告對掛牌失敗無過錯且掛牌過程中不存在免責條款的相關事由。原告本著合作優先、互相體諒的原則,催要數次,被告以暫時無款等各種理由拒絕返還服務費。原告微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還服務費5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澤諾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一、原告新四板掛牌項目現在是屬于暫緩狀態,不屬于不成功。受理掛牌單位廣東股權交易中心質疑原告的企業性質合法性,要求企業提供合法的經營許可證,但原告無法提供經營許可證,刻意隱瞞真實信息。二、原告提前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擅自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其已經支付的項目申請不予退還。三、原告多次上門鬧事對我司已造成嚴重的聲譽受損,微伊公司需承擔給我司的聲譽損失。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微伊公司(甲方)與澤諾公司(乙方)簽訂《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推薦機構會員推薦有限責任公司進入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協議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擔任其公司掛牌的推薦人,負責推薦甲方進入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總費用50000元;如甲方申請掛牌的過程中,若掛牌不成功,乙方在2個工作日之內退還甲方推薦費50000元(伍萬元整),甲方刻意隱瞞真實信息的情況除外。2017年9月25日,微伊公司向澤諾公司轉賬50000元,并備注新四版掛牌費用。
微伊公司提交郵件截圖及說明、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視頻錄像,擬證實雙方協商退款事宜及澤諾公司同意退款的事實。訴訟中,澤諾公司向本院寄送照片、掛牌狀態截圖。其中,掛牌狀態截圖顯示微伊公司掛牌狀態為暫緩,上會時間為2018年3月30日,不通過原因為:1.企業研發能力存疑;2.企業開業以來為虧損狀態,收入、利潤存在問題,持續經營能力存疑;3.請補充產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狀態為暫緩一個月。經質證,微伊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確認,表示未看過該截圖。
法院認為:微伊公司主張澤諾公司返還服務費,并提交掛牌協議書、轉賬業務回單等證據擬予佐證。截至本案庭審之日,距離案涉合同的簽訂已達兩年多之久,澤諾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其已為微伊公司成功掛牌或雙方已達成繼續履行案涉合同的合議,且根據澤諾公司提交的截圖顯示上會時間為2018年3月30日,狀況為暫緩一個月,現已遠超該期限,澤諾公司以掛牌仍在暫停階段為由抗辯不予退款不當,本院不予采納,根據合同約定,掛牌不成功的,澤諾公司應退還服務費50000元。澤諾公司另辯稱微伊公司未能提交經營許可證、刻意隱瞞真實信息導致掛牌暫緩,經查,案涉合同中未對提交經營許可證進行明確約定,且諾則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微伊公司存在隱瞞真實信息的情形,故澤諾公司該抗辯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納。對澤諾公司辯稱微伊公司造成其聲譽受損的意見,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不予調處,澤諾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綜上,微伊公司主張澤諾公司返還服務費50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廣州澤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廣州澤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微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還服務費50000元,詳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6民初3959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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