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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朱明利律師 時間:2021-02-03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代理委托人與原告珠海市南屏金展華建材經營部與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被告陳啟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幫助委托人獲得案件勝訴,駁回原告對委托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2年11月3日,原告與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指定工地從化名城御景綠洲二期工程提供項目全部鋼材。合同簽訂后原告向上述工地共送鋼材貨款為14248403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2880000元,其余貨款11368403元至今未付。上述鋼材買賣合同第六條約定,如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不能付清鋼材款,則自愿以法定代表人個人的財產作為原告鋼材款的抵押。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啟邦應以其個人的財產對上述貨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經查,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共同開發從化名城御景綠洲工程項目,該合同約定了兩個項目所建樓宇按比例分配,即甲方占樓房及地下室總面積的40%,乙方占樓房及地下室總面積的60%等內容。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對御景綠洲花園進行了分配。原告上述鋼材已經全部用于上述項目,該項目于2017年年底封頂。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上述項目的受益人或產權人應當連帶支付用于該項目的材料款。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一、判令三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貨款11368403元及違約金(以11368403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三從2013年11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止);二、判令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為:原告提交了下列證據:1.鋼材買賣合同;2.送貨單(出倉單)、廣州市場建筑鋼材價格行情;3.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御景綠洲花園分配情況說明和房地產項目信息查詢;4.從化名城·御景綠洲合作項目一期、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結算協議書和補充協議;5.支付申請書;6.公司名稱查詢結果;7.照片;8.房地產項目信息查詢、QQ郵件及照片;9.證人證言;10.催款函、短信及催收照片。
廣州企業法律顧問代理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原告要求我方對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鋼材貨款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本案定性為買賣合同糾紛,涉案鋼材買賣合同是由原告與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約定原告向被告供貨,并且具體約定了付款時間。我方并沒有在買賣合同上簽字蓋章,不是該買賣合同的合同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買賣合同對我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無權要求我方對被告廣東濠盈投資有限公司拖欠的原告貨款承擔清償連帶責任。二、由于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要求被告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雖然是案涉工程的合作開發商,但并未和原告簽訂關于鋼材的買賣合同,和原告之間并無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從化國泰天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連帶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珠海市南屏金展華建材經營部對被告的訴訟請求,詳見: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8)粵0402民初681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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