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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么借錢,才算夫妻共同債務?看這篇就夠了
來源:山東高法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9-25
案例一: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案例二:涉及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案例四:涉及婚姻不安寧期間夫妻一方舉債性質認定
(一)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界定難
夫妻共同生活范疇界定難表現在:家庭消費模式和生活結構的升級變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消費開支。
共同生產經營標準界定難表現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經營”含義不盡相同。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統一。
(二)證據獲取審查難
(三)父母家庭對核心家庭出資性質認定難
(一)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前置審查步驟
第二,由于侵權行為有其特定的人身屬性,侵權行為之債一般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但在從事家庭經營等活動時侵權、夫妻雙方共同侵權或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三,擔保之債作為債務的一種,同樣適用于法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當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對外擔保產生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時,該擔保之債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及審查要點
1. 夫妻就債務達成合意
2. 夫妻一方負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 債權人能夠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及審查要點
1.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
2. 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
3. 虛假債務及非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4. 另有約定的認定為個人債務
(四)舉證規則:根據不同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 證明夫妻合意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債權人應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具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微信等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
2. 日常家庭生活范圍內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債權存在,債務人舉證反駁
3. 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債務由債權人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五)涉夫妻債務案件中幾種特殊情形的審查
1、債務產生于婚姻不安寧階段的考量
2. 父母家庭對核心家庭出資性質的認定
3. 采取更嚴格的判斷標準認定債務性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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