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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牧業公司被錯列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監督案例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8-13
【要旨】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執行法院不應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法院違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法院糾正對被執行人違法采取的信用懲戒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張某奎系山西省臨汾市某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喬某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歸還喬某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6.14萬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約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擔該借款利息。
判決生效后,喬某向堯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銀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張某奎名下房產一套,同時還決定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查封裁定作出后,執行法院未送達當事人。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受理情況。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喬某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行為違法,并予以立案審查。
審查核實。經審查執行案卷,檢察機關發現:一是被執行人被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不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定情形;二是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書未向當事人送達。同時,檢察機關了解到,某牧業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銀行貸款被暫停發放,經營陷入困境。
監督意見。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執行法院存在以下違法情形:一是將張某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被凍結的存款和被查封的房產足以清償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因此,執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屬違法。二是未向當事人送達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制作執行裁定書后,長期未向當事人送達,違反了上述規定。
監督結果。2017年11月28日,堯都區人民檢察院向堯都區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該院依法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堯都區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于2017年12月8日將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撤銷了將張某奎、某牧業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指導意義】
1.規范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于保證執行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信用懲戒的方式約束被執行人,提高了執行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對于破解“執行難”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維護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執行的謙抑原則要求盡可能避免對被執行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2.檢察機關應積極履行監督職能,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規范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規范運行,對于建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社會風氣意義重大。但該項制度應當依法運用,否則將降低被執行人的社會信譽度,給其社會生活、商業經營等帶來不便。執行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將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不妥當的,檢察機關應對違法執行行為予以監督,切實維護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
3.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執行法律文書送達的監督,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執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裁定后,應當依法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未送達當事人,既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亦損害了司法權威。檢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注意審查相關訴訟文書送達的合法性,對執行法院送達違法的行為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監督執行法院予以糾正,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一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聚法案例綜合整理(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侵權則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