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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銷售企業如何防范行政違法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15
案情回放: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對該縣縣城新文化路的一家大型超市進行了食品抽檢。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河南廣電計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發現,該超市經營銷售的紅燒牛肉味調味面制品的“菌落總數”項不合格。該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檢驗報告書送達該超市,同時在其食品賣場查扣該批次食品11袋。該超市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并認可檢驗結果。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對超市負責人和食品課課長進行了調查詢問,執法人員發現,其未有效履行食品購進查驗義務,違法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有害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貨值不足1萬元的,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最終,這批不合格面制品的涉案金額雖然僅22元,但該超市卻要為自己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繳納5萬元罰款。
觀點:
實際上,食品銷售企業的數量非常龐大,在食品經營企業中所占比例也十分巨大,諸如各類超市、便利店、食品貿易公司等。近年來,經常發生食品銷售企業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使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同時名譽蒙塵的事件。食品銷售企業該如何預防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招致的行政法律風險,進而依法免除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食品銷售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嚴格履行索票索證、進貨查驗義務,從而證明銷售企業在主觀上沒有故意銷售不合格產品,在客觀上已盡可能的采取了預防措施。
知識延伸
依據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權威解釋,為依法免除行政處罰,食品經營銷售企業應履行如下義務。
第一,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進貨查驗的義務。《食品安全法》第53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如:生產廠家的工商執照(蓋章)、生產許可證(蓋章)、出廠合格檢驗報告(蓋章)或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合格檢測報告(蓋章)等相關證明食品合規的材料。上述證照、報告必須在有效期內,且檢測報告最好是在6個月內作出的。此外,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如進貨臺賬(可以是電子版)。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有充分證據證明自身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銷售企業負有舉證義務,必要時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例如,進貨時留存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等。但是,消費者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經營者知情,則不能免除處罰。
第三,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經營者應當提供供貨者的真實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如送貨單、驗收記錄等(最好有供貨商的蓋章),便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追溯及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處罰。
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銷售企業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如果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等權益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食品安全工程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