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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來源:原創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6-28
越來越多的人創業選擇用公司作為企業的運作形式,主要看重公司的有限責任形式,有些股東在公司運作過程中處理不當,卻要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背負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為避免股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根據多年為企業提供法律顧問律師服務的經驗,對股東與公司設立運營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并從實務層面較提出全面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公司成立之后,股東有可能在公司擔任一定職務直接管理公司或參與管理,實踐中,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時為圖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東名義或者銀行賬戶,導致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糾紛較多,廣州法律顧問律師建議厘清合同主體,避免使用股東名義收貨、收款、履行公司所簽合同,同時建議嚴格遵守財務制度,避免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之間隨意轉款。
二、為了經營便利、減少成本,有的公司尤其是產業鏈關聯性較強的公司,可能會同時成立關聯公司,實踐中,債權人以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為由要求共同承擔責任的糾紛較多,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建議關聯公司之間在經營過程中避免人員混同、財務混同、業務混同,尤其要避免因財務混同導致財產無法區分。
三、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家讓自己的親信或員工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則在幕后操作控制公司,這樣可能發生控制失靈而產生損害實際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負債時對掛名法定代表人也會產生嚴重后果,廣州法律顧問律師建議不要由他人掛名自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家也不要輕易替別人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運行高效、便捷、靈活,以及不存在股東間利益糾紛的特點,但實踐中常見股東被起訴要求與公司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將會被判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廣州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建議保持公司財務的獨立性和管理的規范性,避免以個人名義履行公司合同,避免個人財務與公司財務不分。